典型案例:
2023年2月,杨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投保时购买了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次日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前档玻璃在使用中被飞溅石子击碎导致前档玻璃损坏。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杨某车辆的前档玻璃在投保前已经损坏,故无法在本次事故中理赔。
案例分析:
杨某在投保之前,已知自己车辆前档玻璃损坏,但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案例警示:
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对于车辆的使用状况应当进行如实告知,真实反馈保单标的的真实状况,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无法享受到理赔服务。